標檢局公告修正『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』第29點。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
經濟部標檢局公告修正『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』第29點。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依據度量衡法第38條第2項辦理。附件 修正對照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