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保署公告預告訂定「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」第2條第3條第6條草案並意見徵詢
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訂定「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」第2條、第3條、第6條草案,各會員如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,請於109.4.17前逕向該署陳述,或電02-23712121轉6210黃星富先生洽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