健保署函 有關109年至111年連續3年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無申報量之特材品項,將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

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 有關109年至111年連續3年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無申報量之特材品項,將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案,請於公布全球資訊網之1個月內向本署提出說明,若無特殊情形者,將依行政程 序刪除特材代碼作業。